bat365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出资,或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追加投入等。
第五条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bat365在线登录网站、资产负债率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六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投资重点应当突出政府公共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bat365在线登录网站、地方金融产业等领域集聚。控制对非主业、一般性竞争类行业的投资行为,不新设竞争类全资国有企业,特殊情况的投资行为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分析论证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和依据,预测和分析对外投资的产业政策、市场预期、资金来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及其他影响对外投资的情况。
第十条对外投资应当开展综合评审。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其可靠性、客观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审,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对外投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涉及企业合并、分立等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当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境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对企业提交的对外投资申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对外投资,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之日起bat365在线登录网站,一年内未能实施拟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应当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章程委派股东代表、董事。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跟踪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完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向出资人分配利润。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披露有关对外投资事项,其中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单独披露。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中,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外投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